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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區義務教育學校積分入學辦法
光明區教育局好師來整理2024-6-12
第一條 為規范義務教育招生行為,保障符合在深就讀條件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合法權利,促進教育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深圳市非深戶籍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管理辦法》(深府規〔2024〕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光明區義務教育新生入學和轉學插班實行積分入學。參加積分入學的對象為:
(一)深圳市戶籍兒童、少年;
(二)符合《深圳市非深戶籍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管理辦法》(深府規〔2024〕3號)文件規定的非深戶籍適齡兒童、少年;
(三)享受政府相關優惠政策人員子女。
第二條 光明區義務教育學位類型按照適齡兒童、少年戶籍和家庭購房情況分為八類,積分項目及標準如下:
50%, | 90 | 1. 0.1/ 2. 10.1/ 20.1/ 30.1/ |
80 | ||
50% | 70 | |
60 | ||
50% | 50 | 1. 0.1/ 2. 10.1/ 20.1/ |
40 | ||
50% | 30 | 1. 10.1/ 20.1/ 2.: 202440.1/ 3. 1 |
備注:
(一)尾數超過15天按1月計算,不滿15天按半月計算。積分計算截止日期為申請入學當年4月30日。
(二)學區內光明戶籍:指的是適齡兒童、少年戶籍地址在學區內。
(三)申請學位的住房需為家庭實際居住,申請人所提供的住房證明材料需同實際居住地一致,沒有實際居住的住房材料不能用于學位申請。
(四)其他住房是指擁有合法產權房和租房(持有紅本《房屋租賃憑證》)之外的其他類型的住房,其中光明戶籍擁有如下特殊住房可計算居住時長加分:
1.祖屋:提供轄區居委會開具的證明材料;
2.自建房:取得《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普查申報收件回執》,并由轄區居委會開具證明;
3.集資房:提供與集資單位簽訂的購房合同或收據,并由轄區居委會開具證明。
(五)學位類別以學位申請時核定為準,通過學校初審后將不予變更。臺灣地區戶籍兒童、少年與深圳市其他區戶籍兒童、少年同等待遇;非深圳戶籍兒童、少年包括港澳戶籍兒童、少年。
(六)中山大學深圳附屬學校首先面向中山大學深圳校區全職在編教職工子女(含中山大學附屬第七醫院職工子女)招生,剩余學位供學區內其他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入學。
(七)烈士子女、符合條件的現役軍人子女及復退軍人子女、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傷殘警察子女、持“鵬城優才卡”或高層次人才證書人員等享受優待優惠政策人員的子女按相關政策落實公辦學位。
第三條 每位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需填報三個志愿:第一、二志愿可填報公辦學?;蛎褶k學校,第三志愿為民辦學校志愿,必須填報。公辦學校志愿需按學區填報,民辦學校學區為光明區范圍。第一志愿信息計算的學位類別和積分,將作為招生錄取依據。家長填報材料完成后,招生系統根據第一志愿信息自動計算適齡兒童、少年的初步學位類別和積分,最終學位類別、積分以各職能部門審核為準。
第四條 義務教育學校招生按照以下辦法錄?。?/p>
義務教育學校招生遵循“類別積分優先,依照志愿順序”的原則進行錄取。
(一)第一至第二志愿錄取。招生系統先將所有學生按照學位類型順序和積分的高低順序排隊,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第五類>第六類>第七類>第八類,相同學位類型,按積分由高到低排序,按照“類別積分優先,依照志愿順序”的原則進行錄取。即,首先從排第一位的學生開始篩選錄取,檢索該學生第一志愿,第一志愿有空余學位,則錄取到該學校;其次檢索排第二位的學生,按其志愿順序檢索,錄取到尚有空余學位的志愿學校;依次類推,檢索每個學生的第一、第二志愿,當第一志愿學校已經錄取滿,檢索第二志愿學校。如果檢索學生兩個志愿后,志愿學校學位均已錄取滿,參與下一批次公辦學校補充錄取及第三志愿(民辦學校志愿)錄取。
同分錄取優先順序:當多個申請人積分與錄取分數相同且申請人數超過招生計劃時,按如下順序確定錄取名單:(1)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第三志愿。(2)志愿順序相同時,深戶以父母其中一方入深戶時間長的優先錄?。ㄒ詰艨诓撅@示的入深戶時間為準);非深圳戶籍以父母其中一方繳納深圳社保(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累計時間長的優先錄取,如繳納深圳社保(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累計時長相同,優先錄取父母一方在光明區居住時間長的(以居住信息登記為準)。(3)如以上均相同,則以抽簽的方式確定錄取名單。
(二)公辦學校補充錄取及第三志愿(民辦學校志愿)錄取。第一、二志愿錄取完成后,如所有公辦學校均已完成招生計劃,區教育局按家長所報第三志愿(民辦學校志愿)進行錄取。第一、二志愿錄取完成后,如果公辦學校仍有空余學位,將面向全區未被錄取的適齡兒童、少年征集志愿,進行補充錄?。蝗晕幢讳浫〉?,區教育局按家長所報第三志愿(民辦學校志愿)進行錄取。
(三)民辦學校補充錄取。資料審核合格,所有志愿均未被錄取的,適齡兒童家長可聯系仍有空余學位的民辦學校,由相應學校報區教育局補充錄取。
第五條 材料審核不合格的和未按光明區教育局通知要求的時間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的,不參加學位派位。
第六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光明區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