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光明區幼兒園學位類型、積分辦法及錄取規則
光明區教育局好師來整理
光明區幼兒園采用分類招生、積分錄取的方式,積分辦法及錄取規則如下:
一、學位類型及積分辦法
(一)小區配套公辦園
學位類型 | 基礎分 | 加分項目及標準 | 備注 |
第一類: 監護人在>50%戶籍幼兒,且戶籍地址和居住地址一致 | 90 | 1.入戶時長加分:0.1/ 2.居住時長加分:按適齡幼兒監護人在小區內連續居住時長進行積分: (1)0.1/ (2)0.1/ 注:承租人需為監護人。 3.:202440.1/ 4.雙居住證加分:1 | 1.相關積分或加分以審核結果為準。 2.累計積分,不封頂。 |
第二類: >50% | 80 | ||
第三類: >50% | 70 | ||
第四類: >50% | 60 | ||
第五類: 監護人在小區內租房,光明戶籍幼兒 | 50 | ||
第六類: 監護人在小區內租房,深圳市其他區及臺灣戶籍幼兒 | 40 | ||
第七類: 監護人在小區內租房,非深圳戶籍幼兒 | 30 | ||
第八類: 居住在本小區外、居住地與本小區屬同一社區幼兒 | 20 | 1.戶籍加分 135 230 325 2.住房加分: (1)0.1/ (2)0.1/ 注:承租人需為監護人。 (3)0.1/ 3.:202440.1/ 4.雙居住證加分:1 | 1.相關積分或加分以審核結果為準。 2.累計積分,不封頂。 |
第九類: 居住在本小區外、居住地與本小區不屬同一社區幼兒 | 10 |
學位類型 | 基礎分 | 加分項目及標準 | 備注 |
第一類: 招生范圍所在社區戶籍幼兒>50% | 90 | 1.:0.1/ 2.:按適齡幼兒監護人在社區內連續居住時長進行積分: (1)0.1/ (2)0.1/ (3)0.1/ | 相關積分或加分以審核結果為準。 2.累計積分,不封頂。 |
第二類: 招生范圍所在社區戶籍幼兒,監護人在招生范圍內租房或居住其他住房 | 80 | ||
第三類: 光明區戶籍(非招生范圍所在社區戶籍)幼兒>50% | 70 | ||
第四類: 光明區戶籍(非招生范圍所在社區戶籍)幼兒,監護人在招生范圍內租房或居住其他住房 | 60 | ||
第五類: 深圳及臺灣戶籍幼兒>50% | 50 | 1.:0.1/ 2.: (1)0.1/ (2)0.1/ | |
第六類: 深圳及臺灣戶籍幼兒,監護人在招生范圍內租房或居住其他住房 | 40 | ||
第七類: 非深圳戶籍幼兒>50% | 30 | 1.住房加分: (1)0.1/ (2)0.1/ 注:承租人需為監護人。 2.社保加分:202440.1/ 3.雙居住證加分:1 | 1.相關積分或加分以審核結果為準。 2.累計積分,不封頂。 |
第九類: 招生范圍外居住的幼兒 | 10 | 1.: 135 230 325 2.住房加分: (1)0.1/ (2)0.1/ 注:承租人需為監護人。 (3)0.1/ 3.:202440.1/ 4.雙居住證加分:1 | 1.相關積分或加分以審核結果為準。 2.累計積分,不封頂。 |
學位類型 | 基礎分 | 加分項目及標準 | 備注 |
第一類: 光明區戶籍幼兒>50% | 90 | 1.:0.1/ 2.居住時長加分:按適齡幼兒監護人在社區內連續居住時長進行積分: (1)0.1/ (2)0.1/ 注:承租人需為監護人。 (3)0.1/ | 1.相關積分或加分以審核結果為準。 2.累計積分,不封頂。 |
第二類: 光明區戶籍幼兒,監護人在招生范圍內租房或居住其他住房 | 80 | ||
第三類: 深圳及臺灣戶籍幼兒>50% | 70 | 1.入戶時長加分0.1/ 2.住房加分: (1)0.1/ 0.1/ 注:承租人需為監護人。 | |
第四類: 深圳及臺灣戶籍幼兒,監護人在招生范圍內租房或居住其他住房 | 60 | ||
第五類: 非深圳戶籍幼兒>50% | 50 | 1.住房加分: (1)0.1/ (2)0.1/ 注:承租人需為監護人。 2.社保加分202440.1/ 3.雙居住證加分1 | 1.相關積分或加分以審核結果為準。 2.累計積分,不封頂。 |
備注:
(一)所有申請人均需做好居住信息登記
申請學位的住房需為家庭實際居住,申請人所提供的住房證明材料需同實際居住地一致,沒有實際居住的住房材料不能用于學位申請。
(二)關于住房類型及鎖定
1.合法產權房,監護人產權>50%,幼兒父母在幼兒園招生范圍內地有效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購房合同(所購商品房需在國土部門備案,合同約定交付時間在入學當年12月31日(含此日)前,視作實際入住)可為子女申請當年學位。以房產證(或不動產登記證書)發證時間開始積分,購房合同不作為積分依據。
2.租房,公共租賃房提供政府(職能部門)出具的《公租房租賃合同》;租住合法產權房的提供現居住地街道房屋租賃管理所出具住宅用途的《房屋租賃憑證》。簽發日期必須是2024年5月31日前,有效期截止日期須在2024年9月30日以后;承租人必須是幼兒的監護人。
3.其他住房,是指擁有合法產權房和租房(持有《房屋租賃憑證》紅本)之外的其他類型的住房,包括集資房、自建房等,其中光明戶籍擁有如下特殊住房可計算居住時長加分:
(1)祖屋:提供轄區居委會開具的證明材料;
(2)自建房:取得《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普查申報收件回執》,并由轄區居委會開具證明;
(3)集資房:提供與集資單位簽訂的購房合同或收據,并由轄區居委會開具證明。
4.無法提供上述居住材料的,家庭在光明區內實際居住(2024年5月31日前已做好居住信息登記),也可以申請學位。
5.兒童及父母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可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住房申請學位,不積分,家長在進行學位申請時住房性質選擇“居住信息登記”。
6.一套住房只允許一戶住戶的適齡幼兒用來申請幼兒園學位,申請成功后該房屋即被鎖定,一般情況下,一套住房被鎖定三年后才解除鎖定狀態,如該套住房住戶的孩子因轉學或升學離開現就讀的幼兒園,該房屋即被解除鎖定狀態;用同一住房為多個孩子申請幼兒園學位的,必須是相同監護人。如是租房,對于是否用該房產申請學位,需取得業主(房東)同意,并與業主(房東)做好相關約定。家長可登錄“光明區政府在線-政務服務-主題服務-學位申請-幼兒園學位申請房查詢”查詢房屋鎖定狀態。
(三)關于戶籍類型
1.社區內光明戶籍:指的是適齡幼兒戶籍及居住在同一社區范圍內。
2.社區外光明戶籍:指的是適齡幼兒戶籍與居住不在同一社區范圍內。
3.臺灣地區戶籍幼兒與深圳市其他區戶籍幼兒同等待遇;非深圳戶籍幼兒包括港澳戶籍幼兒。
(四)尾數超過15天按1月計算,不滿15天按半月計算。積分計算截止日期為4月30日。
(五)學位類別以學位申請時核定為準,通過幼兒園初審后將不予變更。
二、志愿填報
家長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報名,每位符合條件的適齡幼兒須填報三個志愿:第一、二志愿可填報公辦幼兒園或民辦幼兒園,第三志愿須為民辦幼兒園,志愿填報完成后,報名系統將自動計算適齡幼兒的初步積分,最終審核及學位類型、積分以各職能部門審核為準,網上報名截止后將不予變更。如志愿選擇公辦幼兒園的,須滿足適齡幼兒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具有深圳戶籍或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且在深圳居住滿1年、連續參加社會保險(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滿1年。幼兒園將按照第一志愿進行材料初審。
三、錄取規則
(一)錄取遵循“先類型,后積分,不同類型不比較積分”的原則,各幼兒園按志愿順序錄取,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第三志愿;相同志愿,按學位類型順序錄取,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依次類推;相同學位類型,按積分由高到低順序錄取;前一類型能全部錄取時,不再進行下一類型的錄取;當多個申請人積分與錄取分數相同且申請人數超過招生計劃時,按以下方式確定錄取名單:
1.深圳戶籍以父母其中一方入深圳戶籍時間長的優先錄取(以戶口簿顯示的入深圳戶籍時間為準)。
2.非深圳戶籍以父母其中一方繳納深圳社保(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累計時間長的優先錄取,如繳納深圳社保(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累計時長相同,優先錄取父母一方在光明區居住時間長的(以居住信息登記為準)。
3.如以上均相同,則以抽簽的方式確定錄取名單。
4.當小區配套公辦園第八類和第九類、非小區配套公辦園第九類深圳戶籍幼兒與非深圳戶籍幼兒同分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深圳戶籍幼兒,如深圳戶籍幼兒同分,參照第一種優先錄取方式;非深圳戶籍幼兒同分,參照第二種優先錄取方式。
(二)資料審核合格后,所有志愿均未被錄取的,適齡幼兒家長可聯系仍有空余學位的幼兒園,由相應幼兒園報區教育局補充錄取。
四、特別說明
1.材料審核不合格的和未按光明區教育局通知要求的時間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的,不受理其學位申請。
2.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光明區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