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學教育考試考生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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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憑準考證和身份證在開考前 15分鐘 (語文、數學、英語科在開考前 20分鐘) 進入指定考場,除必要的文具,如鉛筆、鋼筆、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量角器、橡皮外,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訊工具 (如尋呼機、移動電話)、計算器、電子記事本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考場內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二、考生在每科開考 15分鐘后不得入考點、考場,考試開始 30分鐘后方可交卷離開考點。考試期間,考生除因突發疾病經主考同意或交卷兩種情況可離開考場外,不得以其他理由離開考場(如確因身體不適需要上廁所,報告監考員,待監考員報告主考同意后,由考點安排工作人員陪同)。強行離開考場者,按交卷離場處理。
三、考生對號入座后,須將準考證和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查對。
四、考生必須在答題卡上規定的地方填涂自己的姓名、考生號、粘貼條形碼等,不得在答題卡其他地方做任何標記。
五、開考信號發出后才能答題。
六、必須在答題卡規定的地方答題。要嚴格按要求在答題卡上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和鉛筆答題或填涂,答題卡上禁止使用涂改液、改正紙、改正帶,不按規定要求作答和寫在草稿紙或試卷上的答案無效。
七、考生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缺頁、空白等問題時可舉手詢問,監考人員予以當眾答復;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八、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在考場外逗留。
九、考試中,不準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作暗號,不準夾帶、偷看、換卷、冒名頂替、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答題卡。交卷后,不得在考點逗留、談論。
十、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并把試卷和答題卡分別按頁碼順序整理好,反放在桌面上,待監考人員回收點齊后,有秩序地離開考場。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均不準帶走。
十一、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監考人員有權對考場內發生的問題按規定做出處理。對擾亂考點秩序、恐嚇或威脅監考人員人身安全的考生,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違反上述規定、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的考生,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扣分、取消考試成績、取消考試資格的處理。